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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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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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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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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埋藏物司法解释是什么?免除债务的特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冯弋珩,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侵占罪埋藏物司法解释是什么?

侵占罪埋藏物司法解释是什么

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一般不应以本罪论处。

3、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怒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占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这里“数额较大”是指侵占5千元到2万元之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是侵占埋藏物的话一般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埋藏物是由于埋藏物的所有权不归挖出来的人所有,如果是在别人埋在这,那么所有权归埋藏者。如果里面有珠宝、文物的话,那么埋藏者是归我国国家的,不得私自进行买卖和珍藏。

免除债务的特点有哪些?

一、免除债务的特点有哪些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免除债务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免除债务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免除使债务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以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贷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但是,免除担保债务的,不影响被担保的债务的存在。比如甲免除了丙的担保义务,不等于免除了乙的债务,乙仍然要履行债务。

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比如,债权人甲将其对于债务人乙的债权质押给了丙,如果甲免除乙的债务,丙对甲享有的质权也不复存在了,这有损丙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

债务的免除一般是由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当然这也是要建立在债权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是受到胁迫或者人身受到了拘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由于存在瑕疵,也会导致债务免除无效,自然就不能导致债务的消灭。并且因为债务人非法拘禁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这还要追究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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