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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弋珩-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照片展示

冯弋珩律师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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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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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冯弋珩律师,冯弋珩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从业以来专长银行与金融、不良资产、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等服务领域,常年为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大连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金瓯、苏州资管等金融机构、浙江新吉奥集团、旭辉集团等大型实体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案专项代理服务。涉及领域包括不限于金融法,公司治理及公司诉讼,建材货款等购销合同纠纷,房屋租赁,私募基金,住宅、商业地产及港口等特殊不动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及破产管理。......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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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
[导读]:  冯弋珩律师,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冯弋珩,上海债权人代位权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

  婚前债务 离婚时怎么办




  赵某与李某2004年12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齐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齐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李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齐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齐某以赵某、李某为被告,向北京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李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齐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齐某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李某二人连带向齐某还款20万元。李某在偿还齐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智夫妻之间有关债务的约定。


  3、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应负连带。连带不因离婚、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当事人的约定、法院判决的份额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方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后者清偿超过双方约定份额的,可以依照约定向对方追偿。


  4、即使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亦是共同债务。本案中,赵某向齐某所借的款项是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5、本案中,李某夫妻未能证明该债务已与齐某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齐某对夫妻二人是否有债务约定知情。所以,应当认定为赵某夫妇共同债务。






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是十分密切的,所以经常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有些人还会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应急,在借钱过后就应当及时还钱,但是社会上总是会有一些老赖,债权人只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那么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载明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下达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会依法传唤债务人,并要求其出具财产清单,并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挥系统;之中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发现对方的不动产,会立即予以查封,用于执行生效判决。


  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3条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之刑责。如果并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对方不积极履行判决,法官会给其姓名 证件号码输入;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对其的高消费、贷款等方面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此来迫使对方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二、如何合法、有效地讨回债务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


  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债务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


  3、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利益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对于欠债的公司,获得其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经营情况、了解其员工的收入状况;对于欠债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单位的其他职工的收入状况、了解其家庭的消费状况。


  三、是否可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借款时就应当收集证据,如果日后发生纠纷也要及时处理,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权人在起诉以后债务人还是拒不还款,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执行的。以上就是;债务人欠债不还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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